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曼昆研究 | 賣U收口、收U不卡:香港立法會“穩定幣答復”劃清OTC生死線
過去兩個月,關於香港能不能“繼續在街頭換USDT”的爭論成了行業日常話題:立法會在5月通過《穩定幣條例》,HKMA 將監管法幣參照穩定幣(fiat-referenced stablecoins),且條例在8月1日生效;隨後,市場上關於OTC(場外交易、找換店)是否還能以“店內掛牌/當面成交”的方式繼續做USDT/USDC的討論愈發熱烈。 但爭論在9月10日那張立法會書面答復裏被監管機關“摁下了定論”——財政事務及庫務局在答復中明確寫道(原文節選):“《穩定幣條例》已於2025年8月1日實施……目前只有『認許提供者』可要約提供指明穩定幣……虛擬資產場外交易機構目前不屬《條例》下的『認許提供者』,因此不能向零售或專業投資者要約提供指明穩定幣。”(原文)。 換句話說,監管口徑已從“討論邊界”轉爲“明確立場”:如果你以自己名義、以店家報價或承諾成交的方式向公衆賣/買指明穩定幣,那就不在法律允許名單上。這意味着:監管要收的是賣U這一只手,而不是把所有穩定幣相關業務“一刀切”。 以下是立法會公報原文:
先釐清法律關鍵詞 關於以上公報,進一步分析和給出結論之前,我們得釐清如下法律關鍵詞: “要約提供”= 賣的那一手。 法條對“offer”的定義是:在業務過程中,讓對方“從你取得某指明穩定幣”的要約;它瞄準的是你把幣給別人,不是你從別人手裏收幣。所以“只買不賣”的動作本身,不等於“要約提供”。“受監管穩定幣”:指的是受香港《穩定幣條例》規管的穩定幣,但截至9月10日,尚無發行人獲牌,也就是說,目前現實中不存在可賣給零售的“受監管穩定幣”。“非受監管穩定幣”:凡未由《穩定幣條例》下的持牌發行人發行,或不在指明/受監管範圍內的穩定幣,統稱爲“非受監管穩定幣”。換言之,在“受監管穩定幣”尚未面世之前,市場上流通的穩定幣在法律地位上一律視作“非受監管穩定幣”,USDT和USDC即屬於此類。認許提供者(五類):持牌的穩定幣發行人、由證監會發牌的虛擬資產服務提供者、持有儲值支付工具牌照的人士、獲證監會發牌進行第1類受規管活動的法團、及認可機構。是否能賣,還要看賣給誰(零售/專業)、賣的是什麼(受監管/非受監管)。 注意:條例與本次答復“卡”的是賣方要約;“買入/收幣”不被直接歸類爲“要約提供”,但仍要遵守AML/KYC、支付與托管中介等其他框架。 這次公報到底“允許/不允許”什麼?——一張表看明白 以2025-09-10時點爲準(尚無受監管穩定幣)。
兩條注記:
原創作者:邵嘉碘律師