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曼昆研究 | 卖U收口、收U不卡:香港立法会“稳定币答复”划清OTC生死线
过去两个月,关于香港能不能“继续在街头换USDT”的争论成了行业日常话题:立法会在5月通过《稳定币条例》,HKMA 将监管法币参照稳定币(fiat-referenced stablecoins),且条例在8月1日生效;随后,市场上关于OTC(场外交易、找换店)是否还能以“店内挂牌/当面成交”的方式继续做USDT/USDC的讨论愈发热烈。 但争论在9月10日那张立法会书面答复里被监管机关“摁下了定论”——财政事务及库务局在答复中明确写道(原文节选):“《稳定币条例》已于2025年8月1日实施……目前只有『认许提供者』可要约提供指明稳定币……虚拟资产场外交易机构目前不属《条例》下的『认许提供者』,因此不能向零售或专业投资者要约提供指明稳定币。”(原文)。 换句话说,监管口径已从“讨论边界”转为“明确立场”:如果你以自己名义、以店家报价或承诺成交的方式向公众卖/买指明稳定币,那就不在法律允许名单上。这意味着:监管要收的是卖U这一只手,而不是把所有稳定币相关业务“一刀切”。 以下是立法会公报原文:
先厘清法律关键词 关于以上公报,进一步分析和给出结论之前,我们得厘清如下法律关键词: “要约提供”= 卖的那一手。 法条对“offer”的定义是:在业务过程中,让对方“从你取得某指明稳定币”的要约;它瞄准的是你把币给别人,不是你从别人手里收币。所以“只买不卖”的动作本身,不等于“要约提供”。“受监管稳定币”:指的是受香港《稳定币条例》规管的稳定币,但截至9月10日,尚无发行人获牌,也就是说,目前现实中不存在可卖给零售的“受监管稳定币”。“非受监管稳定币”:凡未由《稳定币条例》下的持牌发行人发行,或不在指明/受监管范围内的稳定币,统称为“非受监管稳定币”。换言之,在“受监管稳定币”尚未面世之前,市场上流通的稳定币在法律地位上一律视作“非受监管稳定币”,USDT和USDC即属于此类。认许提供者(五类):持牌的稳定币发行人、由证监会发牌的虚拟资产服务提供者、持有储值支付工具牌照的人士、获证监会发牌进行第1类受规管活动的法团、及认可机构。是否能卖,还要看卖给谁(零售/专业)、卖的是什么(受监管/非受监管)。 注意:条例与本次答复“卡”的是卖方要约;“买入/收币”不被直接归类为“要约提供”,但仍要遵守AML/KYC、支付与托管中介等其他框架。 这次公报到底“允许/不允许”什么?——一张表看明白 以2025-09-10时点为准(尚无受监管稳定币)。
两条注记:
原创作者:邵嘉碘律师